发布时间:2012.08.06 浏览量:195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推行素质教育,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发展,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非盈利性团体。
第四条 学生社团在校党总支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本着“发掘学生潜能,展示学生特长,体现学生价值”的理念,弘扬社团文化,建设学校文化,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有利于校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建立、注册及终止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符合我校的实际工作情况;
(2)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工作;
(3)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具有5名以上的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在校学生;
(4)制定明确的社团章程;有筹建小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5)与现有社团在性质和活动内容上没有冲突的情况;
(6)有我校教师担任的社团指导教师。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的名称、宗旨、性质、活动内容;
(2)社团的机构设置、社团领导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3)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4)社团的章程的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5)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1)申请成立的新社团,应先向学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团委将审核其是否符合规定。成立申请报告应如实、详尽的介绍社团成立的初衷、宗旨、社团名称,以及社团发起人员详细个人情况。社团名称健康、恰当,能够反映本社团的宗旨、原则、特色。
(2)初审通过后进入正式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包括成立申请表,社团章程,发起人名单及联络方式、发起人个人简历,提交团委。
(3)团委将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审核,视情况研究是否召开答辩会。审核完毕后一周内,公布是否批准成立的审核结果。
(4)如审核批准社团成立,按发起负责人身份在团委登记注册。
第九条 团委每年将对学校的学生社团进行一次统一的审核与注册工作,学生社团申请注册登记,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予以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前。注册截止后团委将对注册社团予以公示。
第十条 学生社团只有经注册程序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或注册就组织活动的社团属违规社团,团委有权取缔,并将对组织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社团注册时须向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年社团的工作总结;(2)上一学年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活动材料;(4)社团本学年的工作计划;(5)指导教师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终止:
(1)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注册;
(2)社团对其性质、活动内容进行大的调整应按老社团终止、成立新社团处理,重新进行审核程序。
(3)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团委提出解散申请,由团委注销注册,报学校备案并予以公告。
(4)对于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团委将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责令解散,并追究负责人应负责任。
(5)逾期不履行注册手续或经审核未予注册的学生社团作解散处理。
第三章 社团的内部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是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领导开展社团活动,向本社团成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相关会议,选拔、培养社团的后备力量等。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产生须经社团大会在团委的指导下以“竞选制”为主的选拔方法产生。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我校在籍在读非毕业年级学生;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有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4)在社团工作半年以上,熟悉社团工作(新社团除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因违反规定,被相关部门撤职的原社团负责人;
(3)因违反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协会)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他事项而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5)经查成绩受到较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须遵守以下条款:
(1)不得无故缺席相关会议;(2)按时递交上级各部门要求的各种名单、文件、资料等;
(3)积极、认真、负责地搞好社团的各项工作;
(4)规范社团工作,使其朝着积极、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
(5)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及评估。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因学业或其它原因需要离职时,需向社联递交离职申请,并待下届负责人产生做好交接后方可离职。当社团负责人违反了有关规定,已不具备负责人资格时,将予以免去负责人职务,并组织新负责人的选举。
第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在读学生,承认社团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原则上毕业年级学生退出社团,学有余力者经家长同意可继续参加社团活动。会员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踊跃参加社团活动。所有社团成员经社团考核合格者,予以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并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体现。
第十九条 各社团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招收会员的办法并设立会费征收制度,会员在每学期初向社团注册,不执行此规定者视为自动离会。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纪校规行为的社员,社团有权对其除名。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会员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2)有本社团内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本社团举行的活动;(4)会员有权向学校团委举报社团运作不规范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2)按时交纳会费,参加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
(3)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它合法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以社团名义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根据活动需在校内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在协会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社团指导教师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从事德育管理工作,在职称评定资格上等同于班主任。
第四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一旦注册成立,就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社团活动必须符合其宗旨和性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社团每年参加学校统一的社团展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要内容积极健康、有益,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相冲突,不得影响社团成员学习。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妨害学生安全及学校秩序的事件发生,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工作在学校团委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举行大型活动前,必须先向团委递交详细的活动方案,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所需设备、场所以及经费预算等;活动过程应有详细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上报团委。
第二十八条 任何社团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学生社团组织与校外机构的合作交流活动,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团委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活动凡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应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采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提供其它服务性活动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未经团委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五章 社团的经费物品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费为象征性费用,是为激励其责任意识而设立。团费由社团负责帐目,现金由团委代为保管,所有开支须有团委、社团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自筹经费须经学校研究,原则上不得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有反应自身特色的徽章,由社团自行设计、制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领导机构换届或调整时,所有原社团档案、会议记录、物品等必须团委的监督下进行交接,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学生社团解散要将遗留物品按规定上缴。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需使用学校教学、活动场地和设备,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做好维护工作。
第六章 社团的违纪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1)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活动未及时上报或开展活动内容与上报内容不符者;
(4)活动组织混乱者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社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对社团责令暂停活动或勒令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以本条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章程,各社团章程不得与本条例相违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及修订权在学校团委。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学校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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