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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量:781次

       发布时间:2011-09-09 来源:发展规划处

                                      合价费函[2011]55号
合肥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合肥市公办中小学公共洗浴收费标准意见的函》(合教发〔2011〕174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精神,现将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
    (二)代收费。
    1.教材费。各地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并经省价格、新闻出版部门定价的教材费用。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2.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高中根据实际用量,据实收费。
    3.高中学生健康体检费。体检项目按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教体〔2009〕6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20元。
    4.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
    5、军训服务费另行下文。
    二、中小学在为学生办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项目、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中小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三)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中的伙食费、公共洗浴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其他代收费则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方法收取。学校在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内,按照学生自愿选定的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集中预收费用,并在每学期末,分年级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三、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四、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校设立固定性公示牌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各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市辖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通知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中小学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肥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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