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9.04 浏览量:930次
教策〔2009〕250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区综治办,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的实施意见》(教策〔2006〕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第四批市级“平安校园”申报、评选工作。同时,根据市教育局、市综治办文件中“对已命名‘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进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在第四批“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中,将对2006年以来,已获得市级“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学校必须是已获得县区教育、综治部门联合授予的“平安校园”称号,且在2009年度无教策〔2006〕74号文件“动态管理原则”中所列的七种情况。
二、申报程序: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按不超过所分配的名额向市教育局申报,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具体申报名额附后)。
三、评选标准:依据市教育局、市综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的实施意见》(教策〔2006〕74号)所规定的《合肥市中小学“平安校园”考评标准》进行评定。
四、申报时间:申报第四批市级“平安校园”的材料请于2009年9月30日前送至市教育局法规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所有参加评选的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报送《合肥市创建“平安校园”学校申报表》和“合肥市中小学“平安校园”考评标准”中的自评表各一份。
学校在申报后,要根据考评标准,准备材料,规范档案,以备检查。联系人:张元华,联系电话:2628954。
五、评选、验收:市教育局、市综治办成立第四批创建“平安校园”评选、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合肥市中小学“平安校园”考评标准》逐校进行评选、验收,合格一所通过一所。
六、对已获得市级“平安校园”称号学校进行复查的工作安排
已获得市级“平安校园”称号学校的复查工作与第四批“平安校园”评选、验收工作同时进行,复查方法:一是随机抽查县区2到3所学校,抽查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民办学校3到4所。二是对被抽查学校,通过查阅档案材料(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和现场走访等形式,查看自获得“平安校园”称号以来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三是对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工作明显退步或发生有“动态管理”七种情况之一的,一律实现摘牌;对因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下降、工作滑坡的,进行“黄牌”警告并要求整改,且下一批为必查单位。
希望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平安校园”的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努力打造平安、和谐校园,为推进全市教育健康、和谐、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1、合肥市第四批市级“平安校园”申报、评选名额分配表
2、合肥市创建“平安校园”学校申报表
3、合肥市“平安校园”申报(推荐)学校一览表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综治办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合肥市第四批“平安校园”申报、评选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申报名额 |
肥 东 县 | 6-8 |
肥 西 县 | 6-8 |
长 丰 县 | 6-8 |
瑶 海 区 | 4-6 |
庐 阳 区 | 4-6 |
蜀 山 区 | 4-6 |
包 河 区 | 4-6 |
新 站 区 | 1-2 |
经 开 区 | 1-2 |
高 新 区 | 1-2 |
市属学校 | 2-4 |
民办学校 | 2-4 |
高校附中 | 1 |
附件2:
合肥市创建“平安校园”学校申报表
学校名称 (章) | 地 址 | ||
校 长 | 电 话 | ||
联 系 人 | 电 话 (手机) | ||
学校基本 情况及创 建“平安 校园”工 作主要事迹 | |||
县(区) 教育主管 部门意见 | |||
市教育局 市综治办 考评意见 | |||
备注:此表一式3份,一份申报学校留存,一份县区教育局留存,一份报我局。
附件3:
合肥市“平安校园”县区申报(推荐)学校一览表
序号 | 学 校 | 地 址 | 校 长 | 手机号码 | 备注 |
备注:本表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填写,报送市教育局。
微信公众号

0551-63803900/63803905
咨询热线
集团学校地址